1.起付线标准:二级医院500元/人次。
2.支付比例:扣除起付线和自付部分费用后,剩余费用按80%比例支付。
3.新生儿当年要缴纳个人参保费用。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,可享受出生当年医保报销。
4.参保人在本院住院前5日内,产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检验费用,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%。
5.急诊(观察室)72小时必须转入住院治疗,其急诊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支付;参保人在急诊抢救治疗期间发生死亡的,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政策支付。
6.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,住院正常分娩、剖宫产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每例分别定额支付1000元、3000元。双胎及多胎分娩的,每增加一胎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%。
7.政策范围内药品: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医保支付,乙类药品按90%、国家谈判药品按70%纳入医保,按规定比例支付。
8.政策范围内医用耗材:1万以下(含1万),个人先行自付20%;1万—5万(含5万),个人先行自付30%;5万以上,个人先行自付35%;剩余部分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支付。
9.政策范围内大型医疗检查检验:500—1千元(含1千元),个人先行自付20%;1千—3千元(含3千元),个人先行自付30%;3千—8千元(含8千元),个人先行自付40%;8千元(不含8千)以上,个人先行自付45%;剩余部分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支付。
10.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、恶性肿瘤放化疗、器官移植后抗排异、白血病患者,因同一病种在同一医院住院的,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计一次起付线。
11.医疗服务设施(床位费)可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最高标准为:二级医院25元/床.日。
12.支付限额(封顶线):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。
13.确定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患者(住院三日内),需要主管医生提供《外伤调查审批表》,经医保科调查审核报医保局稽查审批通过后方可报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