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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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2024-01-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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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起付标准:在职职工、退休人员年度起付标准为 200元。
2.支付限额:在职职工支付限额为 1000 元,退休人员支付限额为 1200 元。支付限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有效,不滚存、不累计。
3.支付比例:在一个保险年度内,参保人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,在起付标准以上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,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负担。统筹基金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置支付比例: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 65%、退休人员 67%;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 55%、退休人员 57%;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50%、退休人员52%。
4.基金不予支付范围: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应由第三方负担的;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在境外就医的;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。
5.参保患者结算流程:医生开具相关处方、检查单(必须实名制)—收费1、2、3号窗口报销结算—相关科室检查、取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