蒲城县医院请销假管理制度(试行)
- 作者:人事科
- 发布日期:2017-10-14
- 编辑:杨晓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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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职工请假原则
一、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办理,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或电话请假。
二、必须在完善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。
三、职工在请假期间,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工资,取消各种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。
第二章 病假管理
一、普通门诊病假
1、诊治医师必须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,不得跨科跨专业。
2、提供完整的门诊病历、诊断证明书,门诊病假时间不能超过一周。
3、门诊病历需经我院医务科主任审核签字,符合病假条件后,逐级审批。
二、住院病假
1、提供住院证、诊断证明书,病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。
2、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收治科室的科主任签名或盖章。
3、销假时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。否则按事假执行。
三、特殊慢性疾病
病假时间超过 15 天,必须经医务科审核符合病假条件,再逐级审批。
四、符合病假条件,病假在一月以内,不扣取当月基本工资,停发绩效工资。因病长期请假30天以上,由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会诊,诊断为无法上班的,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,发基本工资的80%,停发绩效工资;超过半年以上发放基本工资的60%,停发绩效工资。患特殊疾病需休假一年以上的,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。
五、长期病假连续达半年以上,本人要求上班者,须经医务科组织专家讨论通过,报院办公会批准,方可上班。
六、院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,须经院内专家确诊后,方可办理请假手续。
七、严格控制病假审批,对不符合病假条件的一律按照事假对待,并追究相关出具证明人责任。
第三章 事假管理
一、本人书面申请,科室严格控制事假的审批。职工因事请假 2天以内(含2天)由科室负责人批准,在科内考勤表中做好统计,月底汇总上报人事科。因事请假2天以上的,由科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,交人事科备案。
二、事假期间的待遇
1、事假按照实际天数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。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,含 30天,取消当年的各种福利待遇。
2、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2个月(含2个月),超过2个月,为确保科室各项工作正常运转,科室有权将当事人上交人事科待岗,不再保留原岗位。
第四章 探亲假管理
一、探亲假的规定
1、工作满一年(试用期除外)与配偶分居两地,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职工每年可享受探配偶假 30 天。
2、工作满一年(试用期除外)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,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青年,每年可享受探父母假20 天。
3、 工作满一年(试用期除外)已婚职工每四年可给探父母假 20 天。如果职工的父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,只能享受探配偶假。
4、其他事项参照陕西省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规定》实施细则办理。
二、探亲假说明
1、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、公婆和兄弟姐妹。
2、当年享受探亲假,不再享受年假;结婚当年,不享受探亲假;新进人员当年不享受探亲假。
3、探亲假不得连请事假。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,假期不再另给。
4、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。
5、探亲假期间发基本工资,取消绩效工资。
第五章 婚假管理
一、按法定结婚年龄,可享受5天婚假。
二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,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,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,共计15天。
三、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,不另给婚假。
四、婚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。
五、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,不能享受增加婚假。
六、 婚假期间发基本工资,取消绩效工资。
第六章 产假管理
一、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,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(98+60=158天),剖宫产增加产假 15 天。若本人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,休息天数计算在158天产假之内。
二、女职工妊娠16周(含 16 周以下)首次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 20 天。
三、女职工妊娠 16 周以上或妊娠 28 周以下(含 28 周),符合引产条件的产假 42 天,妊娠 28 周以上早产的按照正常的产假处理。
四、女职工哺乳期产假满后至孩子满 1 周岁,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哺乳时间,每次 30 分钟。
五、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,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。
六、自
第七章 丧假管理
一、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,包括抚养人、配偶,本省内5天丧假,外省7天丧假。
二、可以直接向科室负责人请假,销假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三、丧假期间不扣除工资待遇。
第八章 年休假管理
一、年休假时间规定
1、工作时间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,每年休假 5 天。
2、工作时间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,每年休假 10 天。
3、工作时间满 20 年及以上的,每年休假 15 天。
二、年休假说明
1、必须在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1年后,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。
2、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,不跨年度使用。
3、年休假不包括国家法定假、公休日。
4、年休假期间不扣除工资待遇。
三、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
1、上年度考核不合格。
2、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 60 天的。
3、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 3个月以上的。
4、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,当年病假、事假相加超过四个月以上的。
5、职工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,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。四、当年享受年休假后,其病、事假等假期超过了上述 2、3、4、5 、6款规定期限的,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。
五、职工年休假实行院科两级审批制,做到科学、合理安排休假,不得集中休年假,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及医院工作正常运行。
第九章、工伤假管理
一、职工工伤申报、认定、劳动能力鉴定按
二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,在停工留薪期内,原工资待遇不变,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,经鉴定可以适当延长,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。
三、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,停止原待遇。
四、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,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。
第十章 放射假
一、参照卫生部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》,从事放射、CT、MRI、放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,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,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
1、从事放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休14天。
2、从事放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21天。
3、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休28天。
二、放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放射假。
1、当年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。
2、当年产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。
3、在外进修、学习或其它原因脱离放射岗位超过2个月的。
4、如当年享受了放射假,出现上述情况的,则下年度不再安排放射假。
三、职工休放射假期间发基本工资。
四、本年度享受放射假,不再享受增加一月基本工资待遇。
第十一章 中层及以上干部外出管理
一、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、因私及轮休各类假期,时间在2天以内(含2天),需安排好科室工作和科室替代负责人,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,方可离院,科室做好考勤登记。
二、中层及以上干部因公、因私及轮休各类假期,超过3天(含3天)以上必须填写《中层干部请假申请单》,安排好科室工作,向主管部门申请,汇报请假期间的科室工作安排和科室替代负责人名单,便于联络工作。
三、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,报院长批准后,交人事科备案,回来按期销假。
四、凡外出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,经发现全院通报,写出书面检查,情节严重的停职待岗。
第十二章 请假注意事项
一、 探亲假、年休假、婚假、事假在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到人事科领取《职工请假申请表》,如实填写后按规定逐级办理请假审批手续。
二、丧假因情况特殊,可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先执行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三、 病假、产假要有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、病历(门诊或住院),经医务科审核后,再逐级审批。
四、病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丧假均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。
五、销假手续,各种假期期满回到岗位上班,持销假通知单(科室负责人签字)到人事科销假。否则以旷工论处。
六、职工请事假当年累计超过30天(含30天)的,不得享受医院各种福利,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,岗位聘任三年内不能提升。
七、职工请病、事假一年内累计满90天的,除执行第六条外,职称晋升资格延迟一年,专业技术考核为不合格,初定人员转正期延后一年。
八、职工请病、事假一年内累计满180天的,除执行第六、第七条外,离科待岗,科室不再保留原岗位,回院上班需经主管部门培训3个月后择岗聘用。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。
九、对长年请假、且没有办理调离手续的职工,委托医院代缴的职工医保费用,由个人全额承担,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。
十、各科室要严格控制请假人员,每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0天。
十一、职工请假期间,应遵纪守法,严格自律,出现任何责任事故,由本人承担。
十二、本制度中“基本工资”指档案工资的60%工资;“绩效工资”指档案工资的40%工资及劳务费。
第十二章 附则
一、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,根据实际情况修订。
二、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科,自